审理经过
申诉人唐**与被申诉人杨**、杨**、会同县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8日作出(2005)会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不服,向会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14年2月27日,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怀检行(2014)1号行政抗诉书,以会同县人民法院(2005)会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认定错误,从而导致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指令会同县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