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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诉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及原审第三人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河中法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1.涉案的《紫金县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县人民政府审批,未发生效力,依法不能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该规划作出的规划许可行为,违反程序。2.紫金县建筑设计室是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内设机构,不具有使用“天正日照软件”的资质,其出具的《分析报告》不能作为判案依据,原审法院作为判案依据违反法律规定。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张**请求撤销钟**的三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441621201200062号”、“建字第441621201200063号”、“建字第441621201200064号”),因此,本案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上述三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三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书》、《委托书》、《协议书》、《计划生育证明》、《保证书》及《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县城总体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审批表》、《工程现场查丈表》、《工程规划许可证》、《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顶层平面图、规划污水管平面及流向图》、《紫金县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筑方案设计要点》、《工程规划监督表》等证据材料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核发的,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无不当。至于张**认为《紫金县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发生效力,不能作为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主张,由于紫金县至今未实施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故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正在编制的涉案《紫金县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被诉规划许可行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政程序。张**主张被诉规划许可行为程序违法的意见,理据不足。另外,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使用“天正日照软件”进行日照测试计算的单位资质作出规定,且紫金县建筑设计室是专业技术服务部门,本案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否定涉案《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原审法院依据涉案《分析报告》作为判案依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张**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意见,缺乏理据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张**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意见,理由不成立。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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