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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某某某行政复议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诉阳东县合山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中法立行终字第13号和(2015)阳中法审监行申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其持有1962年原阳江**员会颁发的社员土地房产证,并一直对涉案土地进行使用管理和收益,没有村民提出异议。其没有土地侵权行为,并就相关侵权纠纷向人大、检察院进行申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裁定其超过起诉期限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和合山镇人民政府合府裁(1997)01号裁决,判决将涉案的约30亩林地退还给李**,撤销(1999)阳中法经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本案中,对李**主张的约30亩林地使用权属问题,阳东县合山镇人民政府于1997年10月28日作出合府裁(1997)01号裁决,李**不服,申请复议。阳东县人民政府经复议,于1998年2月20日作出东府复决(1998)01号行政复议决定,并由李**于2000年6月间交给李**。李**如不服,应在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直到2014年9月5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显然早已超过上述法定起诉期限。李**向人大、检察院等部门进行申诉不属于应当从起诉期间内扣除的事由,其申请再审提出的其他请求与本案无关。故原审法院认为其提起本案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李**认为原审裁定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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