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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五华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诉五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中法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隐瞒事实”缺乏依据,且该“隐瞒事实”的情况不足以作为注销土地登记的唯一理由。特别是,被申请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因此,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被申请人注销申请人的土地登记都具有明显的错误。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对申请人及代理人一再申明的被申请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的事实只字不提,也未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任何阐明,显然是故意偏袒被申请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土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土地登记。”本案中,原审第三人李**、李**夫妇经批准后,于1990年至1991年间在河东镇黎塘村向阳村民小组下三排兴建房屋,并于1991年3月12日在五华县公证处办理了(91)华证房第340号《房屋所有权证明书》。申请人李**在2012年申请涉案土地登记时,填写该土地上的房屋是其1982年6月建造,刻意隐瞒了该土地上的房屋是1990年至1991年间由李**、李**夫妇经批准后建造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明书》的事实,取得了该宗地的土地登记。因此,五华县国土资源局在经过调查查明事实之后,依据上述法规规定,作出华国土资(2013)19号《关于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决定》,将李**位于五华县河东镇黎塘村向阳村民小组下三排的华府集用(2012)第010559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登记予以撤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李**认为五华县国土资源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的主张,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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