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杭州分行诉被告赵**、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杭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杭州分行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378元,合计人民币3193元,由原告中国民生**杭州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