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银**杭州分行与杭州新**有限公司、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银**杭州分行申请执行杭州新**有限公司、陈**、魏**、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71184.26元。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银**杭州分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陈*所有的位于杭州市绍兴路337号现代之星大厦1702室的房屋,该房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后,北京银**杭州分行申请对该房进行变卖,最终竞买人江阳、童*以三拍保留价人民币1760000元成功竞买。本次执行共执行到款项人民币1760000元,另被执行人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恢字第13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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