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安银**杭州分行与童*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杭州分行诉被告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杭州分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安**杭州分行撤回对被告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平安**杭州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