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杭州分行诉被告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杭州分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安**杭州分行撤回对被告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平安**杭州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平安银**杭州分行与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安银**杭州分行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安银**杭州分行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发银**杭州分行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发银**杭州分行与吕**、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限公司与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发银**杭州分行与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安银**杭州分行与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安银**杭州分行与厉杨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发银**杭州分行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