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绍兴分行诉被告王*、倪**、董**、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司绍兴分行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倪**、董**、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司绍兴分行撤回对被告王*、倪**、董**、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28元,依法减半收取15,41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