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绍兴瑞丰农**行南钱清分理处与田**、绍兴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行南钱清分理处诉被告田冠*、绍兴凯**有限公司、李*、单**、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冠*、绍兴凯**有限公司、李*、单**、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行南钱清分理处撤回对被告田**、绍兴凯**有限公司、李*、单**、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用2,220元,合计2,2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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