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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公司兰亭支行与郑**、浙江宏**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份有限公司兰亭支行诉被告郑**、浙江宏**有限公司、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绍兴**份有限公司兰亭支行撤回对被告郑**、浙江宏**有限公司、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26元,减半收取11,363元,鉴定费3万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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