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份有限公司兰亭支行诉被告郑**、浙江宏**有限公司、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绍兴**份有限公司兰亭支行撤回对被告郑**、浙江宏**有限公司、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26元,减半收取11,363元,鉴定费3万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