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诸暨支行与被告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诸暨支行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诸暨支行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诸暨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25元,依法减半收取2362.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382.50元,由原告中国建**限公司诸暨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