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诸暨农**司浬浦支行、吴**等与吴**、金华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司浬浦支行与被告吴**、被告金**、被告吴**、被告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农**司浬浦支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