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司浬浦支行与被告吴**、被告金**、被告吴**、被告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农**司浬浦支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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