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兴袍江支行与被告陆**、沈**、张**、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张**与叶*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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