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嵊州**有限公司、董**、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夏银**绍兴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3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8900元,由原告华夏**绍兴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