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夏银行**上虞支行与陈**、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华夏**兴上虞支行与被告陈**、周**、杜**、何**、任**、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杜**、何**名下坐落绍兴市上虞区曹*街道孝女路103-1××号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系柯桥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发函取得处置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系本院首封,本院有权处置。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但均未成交,此后,本院又于2015年3月3日裁定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变卖,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变卖。2015年4月2日买受人陈**以人民币81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杜**、何**名下坐落绍兴市上虞区曹*街道孝女路103-1××号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曹*街道字00210716、0021071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上虞市国用(2010)第07216号]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杜**、何**名下坐落绍兴市上虞区曹*街道孝女路103-1××号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曹*街道字00210716、0021071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上虞市国用(2010)第07216号;以绍兴市平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平正估价(2014)QT字第12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为准]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陈**(330682199408245242)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陈*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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