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绍**作银行与浙江高**限公司、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浙江绍**作银行与被告浙江高**限公司、章**、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确定,被告浙江高**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江绍**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2013年1月25日前的利息651606.02元,二项合计人民币20651606.02元,此后利息按中**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此款于2013年9月8日前付清;原告浙江绍**作银行对绍房他证绍市字第K000066659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房屋(坐落绍兴市越城区高立花园11幢C区)在2000万元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章**、李**对被告浙江高**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29元、财保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三项合计78089元,由三被告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原告浙江绍**作银行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各大银行、证券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大额存款、证券资金等财产可供执行。坐落绍兴市越城区高立花园11幢C区的抵押房屋及被执行人章**、李**名下的房产系其他案件首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故于2013年10月29日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字第25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8月15日,原告浙江绍**作银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绍越执恢字第380号执行裁定书,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二次拍卖了被执行人浙江高**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区高立花园11幢C区01号第一层房产,房产证号:绍房权证绍自字第××号,证载建筑面积731.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市国用(2005)第5866号,证载面积143.09号平方米;11幢C区01号第二层房产,房产证号绍房权证绍自字第××号、证载建筑面积589.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市国用(2005)第5864号,证载面积115.42号平方米;11幢C区02号第二层房产,房产证号绍房权证绍自字第××号、证载建筑面积795.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市国用(2005)第5863号,证载面积155.61号平方米的房地产。(第二次拍卖底价为2000万元人民币),但均因无人参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绍**作银行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将上述流拍的房地产以第二次拍卖的底价计人民币2000万元的价格抵债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作出了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并送达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绍**作银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恢字第3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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