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绍兴分行与绍兴县**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建设**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陈**、俞**、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建设**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至2013年8月5日止的利息28750元(2013年8月6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应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绍兴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5000元,于2013年10月8日付清;被告仁义通**公司、俞**、陈**、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7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28元,由五被告承担。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绍兴县**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已歇业,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另案多轮查封,尚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已从他案处置财产中得款28728元,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恢字第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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