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银**袍江支行与绍兴福**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绍兴银行股**婷美**限公司、绍兴县**限公司、绍兴福**限公司、徐**、朱**、陈**、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绍兴婷美**限公司应归还原告绍兴**限公司袍江支行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4年7月30日为86757.81元,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绍兴县**限公司、徐**、朱**、陈**、朱**在363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绍兴福**限公司在132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绍兴婷美**限公司、绍兴县**限公司、绍兴福**限公司、徐**、朱**、陈**、朱**均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绍兴**限公司袍江支行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有限公司、绍兴县**限公司、绍兴福**限公司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本案审理阶段轮候查封的执行人绍兴(县)婷美**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许家桥村的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含无权证部分房产)业经本院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2015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绍**司袍江支行向本院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500万元抵债,本院已裁定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1500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绍**司袍江支行抵偿另案债务,上述财产权自该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绍**司袍江支行时起转移。另外,审理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陈**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镜湖山庄(香林园)13幢房产、被执行人徐**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碧水苑东区119-121、223-125办公楼、被执行人朱**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镜湖山庄(碧桂园)22幢等65处房产,因均已抵押给了其他债权人,故暂不便处置。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