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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与绍兴孚之光**限公司、绍兴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与被告绍**之光**限公司、绍兴县**有限公司、马*、方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627元,依法减半收取3131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31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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