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绍**作银行城东支行与绍兴市**限公司、浙江赢**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作银行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浙江赢**限公司、徐*、徐*和金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绍**作银行城东支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83125.02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已查封徐*、徐*和金其所有的房产,但上述查封房产均已另行抵押,且徐*、徐*和金其下落不明,绍兴市**限公司、浙江赢**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各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8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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