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嵊州瑞**司甘霖支行与嵊州**器厂、嵊州市**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嵊州瑞**司甘霖支行与被告嵊州市伊力电器厂、嵊州市**术有限公司、嵊州**电器厂、操*、钱**、应樟富、沈**、钱**、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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