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诉被告王*、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于2014年9月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诉讼费3520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