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限公司与交通银行**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金华分行与被告浙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交通**金华分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