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金华分行与被告浙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交通**金华分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王**与杭州银行**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钟**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金华分行与孙**、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金华成**公司雅畈支行与叶**、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限公司金华城西支行与金华**有限公司、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宁波银行**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招商银**金华分行与浙江**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华银**婺城支行与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金华**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