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周**、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发现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本案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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