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与被告洪**、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华江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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