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黄**木已还清借款本息,据此,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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