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诉被告胡家村、连**、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漳平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漳平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