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漳平市支行与朱**、吴*、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漳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吴*、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船舶、工商、国土、房产等财产登记情况,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吴*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双泉路78号(恒宝豪庭)7号楼1-702室及C167号小车车位、D256号摩托车车位(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200712881号,已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查明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坐落于漳平市朝晖花园1#604室的房产(房权证号为:漳房字第009827号,已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和坐落于漳平市**巷中医院边菁城商厦1幢1区175室,被执行人朱**在漳平**林昌路1号10幢1703(房产证:201203994号,抵押给兴业**市支行)有房产,被执行人朱**有闽F73333别克牌车一辆,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接管及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朱**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接管及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朱**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漳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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