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华**申请执行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集**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集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241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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