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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所在村组领导龚**、苏**、王**行政不作为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苏*午诉所在村组领导龚**、苏**、王**违法不作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案,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4)岐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苏*午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4)宝中行立终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午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苏兆午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诉请所在村组领导龚**、苏**、王**违法不作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的诉请事项应属于行政审判和裁定受案范围。故请求对本案应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苏兆午申请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诉被告龚**、苏**、王**也不符合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苏兆午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苏兆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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