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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宝**限责任公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宝鸡宝**责任公司不服宝鸡市金**民法院(2014)金法行立初字第0000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金**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宝鸡宝**责任公司不服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宝人社工认决字(2012)98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本案起诉未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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