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浦东发**州瑞安支行与瑞安市**有限公司、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志远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瑞安市**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工业区5号区的厂房予以查封。现案外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进行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缪**述称:被执行人瑞安市**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止共欠我借款本金及利息2334600元。2011年4月30日双方经协商后约定:瑞安市**有限公司厂房及公司名下的所有商标、无形资产及有形资产等出租给案外人使用,以抵偿债务,租期从2011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同日双方即签订租赁协议,但该份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故均未履行。2015年3月30日,被执行人瑞安市**有限公司的原股东成立瑞安市**有限公司,该公司将上述厂房出租给张*,张*将年租金29万元直接支付给我。由于上述厂房在抵押之前已出租给我,且我与被执行人之间债的形成也在厂房抵押之前,故请求法院保护我尚未到期的租赁权。提供的证据有:租赁协议书二份,借据一份及汇款凭证10份。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辩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实系还款协议,且这份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未履行。至于瑞安市**有限公司与张*的租赁协议,与案外人无关联。故应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坐落于瑞安**工业区5号区的厂房系被执行人瑞安市**有限公司所有。2011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ZD9017201100000043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镇工业园区[房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莘塍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003)字第10-44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为其在2011年6月14日至2014年6月14日期间与申请执行人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作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还约定:申请执行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可以不先行使对债务人的其他担保权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该事实已经本院(2014)温瑞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本案已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现该厂房已出租给他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有案外人陈述、本院(2014)温瑞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现案外人主张其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之前,要求本院保护尚未到期的租赁权,但案外人提供的这份租赁协议双方均未实际履行,故对案外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缪**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