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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公司与北京俪**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易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花杏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雅成一里16号楼俪婴妇产医院的室外地坪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15天,从2013年10月20日至2013年11月4日。现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但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尾款73260元,并支付违约金54945元,共计128205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做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场地内多处出现裂缝、地坪漆脱落的现象,我公司同意在原告修复后支付工程尾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了《地坪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北**婴医院室外地坪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北**婴医院院内,工程内容:室外防滑彩色路面,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合同总价款1442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第三条,工程质量:3.1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发包人组织设计及相关人员对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承担因技术交底要求不正确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任。3.2承包人按照国家颁发的相关施工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以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交底说明为依据,精心组织施工,全部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3.3已完工程交验前,承包人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3.4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对施工的质量保证三年内无裂缝,不掉沙粒、不掉色,负责免费保修一年。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无偿修理,并承担由此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其他损失。3.5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派人维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6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维修保证金中扣除,且无须征得承包人同意。第四条,结算方式:4.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除因发包人医院导致主要材料变更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第五条,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付款。5.1合同签订后材料人员到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肆万叁仟贰佰陆**整。5.2室外环氧中涂层完工并由甲方签署同意下道工序施工后,即面涂施工前,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伍*柒仟陆**拾元整。5.3工程结算价款经双方确认五日内,甲方支付剩余款项。5.4乙方应在甲方各批次付款通知后十五日内领取该批工程款,乙方逾期不领取则视为放弃此权利。乙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应提前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后顺延领款日期。乙方在领取各批次工程款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供与该批次工程款金额相同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支付该批次工程款。第六条,双方责任:6.3乙方如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以现场签证为准),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延误一天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如果延误累计超过三天,则甲方有权视乙方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4甲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款。如甲方未能按期付款,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延误一天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如果延误超过三天,则乙方有权视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八条,竣工验收:8.1竣工验收中发现不合格而需返工部分,属于施工过失及承包人成品保护不力的由承包人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修好重新报验,属于其他方面原因的,由责任方负责。8.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于2013年11月4日晚完工,2013年11月5日被告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被告于2013年11月18日支付工程款43260元,于2014年1月16日支付工程款37680元。签订合同时,被告选定的色卡为铁红色,在施工后被告认为颜色不理想,变更为绿色,双方口头商议变更颜色的费用为10000万元。庭审中,原告同意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予以保修,但是双方就修复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地坪工程施工合同》、现场施工照片、被告签字确认的色卡、被告提供的《医院工作日志》、现场的照片、付款凭证、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签订的《地坪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依约完成了地坪施工合同,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原告施工的工程未经被告验收,被告便投入使用,其不得以质量问题作为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但是对于被告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被告在保修期内应当承担保修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限公司工程款七万三千二百六十元及违约金三万元;

二、原告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负责将位于北京市朝**婴妇产医院内的地坪工程予以修复至合格。

三、驳回原告北京**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元(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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