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山东**限公司与天津泽**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山东**限公司与天津泽**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泽**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山东**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泽**限公司冻在银行的存款4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泽**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12534.75元,鉴定费68300元,执行费52629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泽**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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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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