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四**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津四**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丛**,被上诉人天津市**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宋**,原审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1136元,退回上诉人天津四**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