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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与德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四**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津四**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丛**,被上诉人天津市**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宋**,原审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1136元,退回上诉人天津四**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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