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天津滨**限公司与万发建筑工程(上**限公司、江苏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3)滨塘民初字第581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58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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