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首钢京唐钢**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0元,由原告河**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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