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宇**有限公司与怀来县百和房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来县百和房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员会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张*(2013)民裁字第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怀来县百和房地**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天津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怀来县百和房地**公司银行存款8055880.14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2013年7月4日至裁定书生效之日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和其他财产权。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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