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保定**责任公司、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3)双桥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河北保定**责任公司、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北保定**责任公司、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904.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952.00元人民币,由上诉人王**承担2469.00元人民币,由上诉人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483.00元人民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