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卢**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平房乡太平梁村新民居项目部及原审被告平泉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承德新**责任公司平房乡太平梁村新民居项目部及原审被告平泉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承德新**责任公司平房乡太平梁村新民居项目部负责人郜**及委托代理人杨**、原审被告平泉县**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施工人是承德永**责任公司平房乡太平梁村新民居项目部,但原审判决中的原告则为承德新**责任公司平房乡太平梁村新民居项目部,其不是适格主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被上诉人承德新**责任公司平房乡太平梁村新民居项目部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0.00元,由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平房乡太平梁村新民居项目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