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原告原告、反诉被告)魏**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上诉人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及其委托代理人翟**,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齐燕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09年4月7日,甲方张**与乙方魏**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负责全部完成地梁以下工程,乙方负责地梁以上工程,按每平方米l50.00元承包,有组合柱的每个柱加50.00元,有高封山的每面加600.00元,内墙粘砖每平方米l0.00元,前后卷檐每面加200.00元,打沙皮每面山墙加200.00元,后墙面加200.00元,雨棚每个加200.00元。验收付款方式,甲乙双方边施工边验收,如果出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过后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主体完工后甲方应付给全部承包费的70%。在施工过程中由被告方提供原材料,并负责模板支护与拆除,原告方负责提供劳务和部分周转材料,双方边施工边验收,对于施工质量被告未提出异议。主体完工,乙方施工总面积为15.60m×6.7m×2=210.912平方米,施工费22145.76元;该房屋主体施工过程中共计有l6根柱子,施工费800.00元;前檐墙砖l0平方米,施工费100.00元;两层四面山墙打沙皮施工费800.00元;后墙面两层施工费400.00元。主体完工后,原、被告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经鉴定房屋出现裂缝及钢筋外露属于质量不合格,可以进行维修,该房屋不属于危房。张**房屋建筑物因质量缺陷待修补费用的评估值为3140.61元。对于涉案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成因双方未予以鉴定。庭审中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扣押其建筑施工附属材料,原、被告均未提供支付鉴定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诉原告魏**将房屋主体施工完成后,被告张**应当按合同约定给付承包费,但其要求被告返还所扣留的建筑施工附属材料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虽然约定边施工边验收,如果出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过后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但是争议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原因不明,根据本案实际,考虑公平原则,原、被告双方应对房屋质量问题共同承担责任,张**房屋建筑物因质量缺陷修补费用3140.61元原、被告应平均负担。反诉原告张**要求被告魏**给付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延期使用房屋损失费20000.00元,鉴定费13000.00元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限本诉被告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魏**承包费24245.76元。二、张**房屋建筑物因质量缺陷修补费用3140.61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反诉被告魏**应负担的l570.31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张**。三、驳回本诉原告魏**及反诉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合并执行后,本诉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魏**承包费22675.45元。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后,魏**、张**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魏**承包费l2897.79元(扣除没完工的费用和维修费用后),被上诉人承担鉴定费、评估费计13000元,由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延期使用的损失2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用2600元,共计3260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一、一审判决判定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魏**承包费24245.76元不合理。即按一平米l50元的70%计算不合理。按双方协议魏**全部完成主体部分一次性给清全部承包费的70%,本案中魏**未完成全部主体,有部分界断墙未垒或垒一部分。上诉人主张应按l50元的50%即75元1平方米计算。l5.6×6.76=105.456平方米×2层=210.912平方米×75元=15818.40元;柱子二层l6根×50元=800元;打沙皮二面墙加后沿墙,共3面×200元=600元;雨棚一个200元,合计l7418.40元。扣除没完工的所需费用l380元,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承包费l6038.40元。二、一审判决认为争议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不明,原被告双方对房屋的质量问题共同承担责任,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质量缺陷修补费用3140.61元的50%即1570.3元于法无据。该案经过房屋质量技术鉴定,明确房屋裂缝、蜂窝孔洞及钢筋外漏属于质量不合格,可以进行维修。上诉人将房屋承包给魏**施工,出现质量问题属于施工质量问题,被上诉人魏**应付全部责任,所需维修费用应全部由魏**承担,上诉人无任何责任,判决上诉人承担50%维修费没任何理由。三、该案所需鉴定费、评估费共计13000元,应魏**承担。该房屋经过鉴定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是施工方魏**完成的,由此产生的鉴定费、评估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即被上诉人承担。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9年4月7日签订房屋施工协议书,在施工中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至今也没建完致使上诉人4年不能居住,作为农民,一生积蓄建房不容易,从经济和精神上给上诉人是双重损失和伤害,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延期使用房屋损失费2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000元及其他费用600元,被上诉人应给付。

上诉人魏**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张**支付上诉人施工费及其他损失41998.76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张**承建房屋,有施工协议书为证,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责任及义务,双方理应遵照执行。张**在上诉人主体工程施工完成后,发现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不是积极地与对方进行沟通,分析原因,进行修补,而是将责任一概推给对方,以此为理由既不允许上诉人进一步进行施工,又拒付对方的施工费用,实际是一种赖账行为。双方协议签订的l50元/平方米施工费用,实际上的组成就是上诉人的施工人工费用,在本工程中上诉人共支付了施工工人所发生的人工费用贰万余元,其余费用属于上诉人的组织费用。由于张**没有施工工具,一大部分施工工机具都是上诉人无偿提供给张**使用的。张**房屋质量出现的房屋混凝土楼板出现裂缝,是该房屋的主要问题,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包括原材料质量不合格及模板支护强度不足与混凝土振捣并无关系。本工程施工原材料由被上诉人提供,其中水泥明显超期,模板支护由张**自己派人施工,张**自己现场监督指导,出现质量问题与上诉人并无关系。水泥过期张**自己心知肚明,况且上诉人属下多名员工提醒混凝土所用沙土含量过多不能使用,张**一味坚持己见,并未听从别人意见。上诉人在履行与张**的施工合同中无任何违约行为,施工中无任何过错,张**理应按施工协议书约定支付上诉人施工费用,并承担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998.76元。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中,虽主持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故未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9年4月7日,魏**与张**双方签订协议书成立并生效,双方应相互协商、诚信履行。张**应支付合同约定的的承包费。关于所建房屋的质量问题,因双方协议约定不具体,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不明确,双方应负的责任无法区分,原审法院判决由双方分担,亦无不当。现魏**、张**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但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交新证据佐证其主张,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依据不足,故本院对魏**、张**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5.00元,由上诉人魏**、上诉人张**各负担131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