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闫**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00元减半收取1380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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