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闫**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闫**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00元减半收取1380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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