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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赵**、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赵**、王**、一审被告承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1、在处理此案时,法官强行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2、违反了回避相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3、其与赵**之间的账目尚未实际结清,双方之间的协议书是在不知赵**做假账的情况下签订的。故应该对该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与赵**、王**因合伙产生债权债务纠纷,于2012年11月29日自愿签订协议,后杨**不履行协议被赵**、王**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杨**认为该调解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存在回避情形、赵**作假帐,均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杨**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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