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廊坊市**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廊坊市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与被上诉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恒**司不服廊坊**民法院(2013)廊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恒**司委托代理人张*、赵**,元**司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廊坊**民法院(2013)廊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廊坊**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9元退回上诉人廊坊市恒**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