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廊坊市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与被上诉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恒**司不服廊坊**民法院(2013)廊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恒**司委托代理人张*、赵**,元**司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廊坊**民法院(2013)廊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廊坊**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9元退回上诉人廊坊市恒**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