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孙*、董**为与被上诉人永清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司)、原审第三人廊坊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的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孙*的委托代理人高洁,上诉人董**及其委托代理人盛元锋,被上诉人熙**司的委托代理人甄**、殷**,原审第三人燕**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廊坊**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廊坊**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430元,退回丁**、孙*、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