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孙*等与永清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孙*、董**为与被上诉人永清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司)、原审第三人廊坊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的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孙*的委托代理人高洁,上诉人董**及其委托代理人盛元锋,被上诉人熙**司的委托代理人甄**、殷**,原审第三人燕**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廊坊**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廊坊**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430元,退回丁**、孙*、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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