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广**有限公司、廊坊市**程二公司等与河北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河北广**有限公司不服廊坊**民法院(以下简称廊坊中院)(2015)廊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廊**院在审查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公司与河北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异议案中查明,2015年4月24日,廊**院民三庭接待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胡*时,明确告知廊**院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2014)廊民三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

请求情况

异议人河北广**有限公司称,(2014)廊民三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未向其依法送达,请求停止执行。

本院认为

廊**院认为,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本院审理庭明确告知异议人(2014)廊民三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已经依法送达,异议人应当履行义务。异议人主张未依法送达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遂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

申请复议人河北广**有限公司的复议理由与异议理由一致。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廊**院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案中,河北广**有限公司所提(2014)廊民三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未依法送达的异议理由,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不符合异议受理条件,廊**院应按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理。故廊**院以审理庭明确告知异议人民事判决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为由驳回当事人的异议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廊坊**民法院(2015)廊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发回重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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