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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限公司与香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香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民法院(2012)廊民三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香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廊坊**民法院(2012)廊民三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廊坊**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872.62元退还上诉人香河**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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