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香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民法院(2012)廊民三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香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廊坊**民法院(2012)廊民三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廊坊**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872.62元退还上诉人香河**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