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以与被执行人李*经派出所因伤害一案合并处理并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李*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2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李**与承德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德恒**有限公司与承德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承德绿之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与承**育局、承德**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衡水金**限公司诉中国**限公司、河北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于**与承德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与承德县新**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承德县下**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德县**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