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以与被执行人李*经派出所因伤害一案合并处理并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李*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2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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