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承德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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