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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博**限公司与中铁三**有限公司、中铁三**有限公司承秦高速公路承德段第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秦高速公路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承德博**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秦高速公路承德段第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秦高速公路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博**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博**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承德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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